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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66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侯東昇鄭小康沈應南闕銘富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661號

聲請人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97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2月11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89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3年4月18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三重四支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於103年4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661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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