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692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茂權吳東都姜素娥許金釵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692號

聲請人
詹大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42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保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24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後,聲請人曾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各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又對最近一次之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42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其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聲請。惟核其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即關於勞保事項爭議之主張,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繳納再審聲請裁判費,認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之內容,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692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