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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401號

刑事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姜素娥許金釵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401號

抗告人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3年8月12日103年度抗字第182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8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就本件抗告所為訴訟救助聲請,亦經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186號裁定駁回。抗告人雖另於103年8月26日再具狀就前開本院審判長補費裁定聲請訴訟救助,惟其僅復執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再次爭執,並未就上開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送達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是抗告人此一聲請亦難認有據。

三、玆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401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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