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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563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劉鑫楨鄭忠仁吳慧娟蕭忠仁劉穎怡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563號

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烏坵鄉公所等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170號裁定駁回;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10日寄存送達於臺北永吉郵局,並依法自103年7月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劉 穎 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563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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