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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588號

聲請假扣押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闕銘富楊得君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588號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全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全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裁聲字第228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1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以103年度抗字第252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並於103年10月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588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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