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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02號

限制出境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黃合文陳心弘鄭忠仁林惠瑜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202號

再審原告
蔡江隆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琇媛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
代表人
張盛和

上列當事人間限制出境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70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提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

二、再審原告為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達公司)清算人,該公司截至民國101年5月8日止滯欠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計新臺幣(下同)58,040,143元,再審被告所屬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2年1月1日更名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區國稅局)乃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報由再審被告以101年5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10223205號函(下稱原處分)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限制再審原告出境,並以同號函知再審原告。再審原告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後,遂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2年度判字第704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三、再審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確定判決有適用本院61年判字第70號判例「認定事實,須憑證據,不得出於臆測,此項證據法則,自為行政訴訟所適用。」錯誤之再審事由:

⒈通達公司91年至95年間稅務違章案件,相關事證目前仍於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重字第37號審理中,則通達公司歷年虛偽進、銷貨之金額尚待司法調查釐清真相。本件限制出境案所涉及之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再審被告卻未俟刑事判決確定便逕予核認,顯然具有重大明顯瑕疵。

⒉再審被告早於94年間即知通達公司涉有假交易等情事,卻未及時阻卻,致無辜之再審原告須承擔前負責人違法行為之不利結果,裁量顯有違誤,亦屬重大明顯瑕疵。

㈡原確定判決就再審被告作成原處分前並未限制通達公司減資乙節,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錯誤之再審事由:

⒈依學者見解,再審被告若欲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須先執行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等程序,若窮盡該等方式仍無法保全稅捐時,方得函請移民署辦理限制出境。

⒉且依再審被告自身之見解,營利事業欲申請減資登記時,應優先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辦理,應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之註記。

⒊另高雄市政府100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報告亦明白指出,如客觀情勢足認納稅義務人確有履行之能力而不為,並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顯有逃匿出境之虞者,始得限制納稅義務人出境。然再審原告顯不符合上述情形,原確定判決卻未予併酌此點,請求將上開確定判決廢棄等語。

四、經查:

㈠再審之訴之提起,乃是針對已判決確定之案件,要求全面重啟審理程序,對法之安定性有重大影響,故實證法設有重啟審理程序所需具備之再審事由門檻,必須先符合門檻要件,方有重開本案審理程序之必要,若上開審查標準認其不備再審門檻要件,依上所述,應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

㈡本案再審原告主張之再審門檻事由為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然其所指「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各項內容,客觀上顯然沒有具體表明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究有何明顯違法情事,或有何顯然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本院判例之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陳 心 弘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 怡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02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限制出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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