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629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黃合文林文舟鄭忠仁帥嘉寶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629號

上訴人
曾郁敦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被上訴人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代表人
施栢齡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10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為「公業梁春沂」所有,管理人為「梁瑞圖」,民國35年6月26日登記有「典權」(原因發生日期:8年3月25日),典權人為曾炎、曾洪賜、曾金柱、曾金源、曾宗岳等5人,渠等對系爭土地所有權各有1/5之典權。另系爭土地上有2棟未保存登記之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段○○○號、217號,下稱215號、217號建物),皆為上開「公業梁春沂」所有,被上訴人以系爭土地84年以前使用人為上訴人之父曾洪賜、85年以後為上訴人,以其為系爭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嗣上訴人於100年2月11日向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上215號、217號等2棟建物,各占用系爭土地1/3、2/3,上訴人僅使用其中217號建物,故應僅負擔系爭土地2/3之地價稅,其餘系爭土地1/3之地價稅,應由215號建物之使用人「曾千芳」繳納。則被上訴人於取得上訴人100年3月18日、曾千芳100年3月17日分別書具之「土地使用人同意申明書」後,以100年3月31日南市稅土字第1000006280號函(下稱100年3月31日函),准許將系爭土地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更改為使用人上訴人、曾千芳,並經上訴人及曾千芳同意,溯自99年起變更。另上訴人又於102年4月25日主張其僅有系爭土地1/10之典權,向被上訴人申請退還其與其父曾洪賜自35年起所繳納之地價稅新臺幣(下同)66萬元及150萬元,經被上訴人審核後,以102年5月10日南市稅土字第1020011308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所請。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上訴人於審理中申請退稅範圍減縮為上訴人85年至97年所繳納之地價稅444,611元),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66號判決駁回,上訴人猶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系爭土地並非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以非法移送執行處,並強制上訴人繳納該地價稅,明顯違法。又依土地法第172條規定地價稅係向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其設有典權之土地由典權人繳納。並無與上訴人有關應繳地價稅之明文,由此推論被上訴人係以其他命令及行政規則強迫上訴人繳納地價稅,已明顯觸犯憲法第171條及第172條,而有判決不適用法規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以其對法規之主觀歧異見解,任意指摘原判決所為論斷有不適用法規之情形,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629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