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38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387號
- 聲請人
-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即清算人) 謝明星
- 聲請人
-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代表人
(即清算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8號裁定,提起抗告(103年度抗字第35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於民國95年至103年間因案涉訟,97年間暫停營業,99年間結束營業,因無法營業而無收入,並借款繳交罰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其中現金300萬元,另勞務抵罰金200萬元),借款尚未還清,而聲請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黃惠真、及聲請人等2人目前之清算人謝明星(行政訴訟確認訴訟救助狀植為聲請人)於100年至102年間無收入,生活困難,故聲請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並提出聲請人之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其收據聯等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核發之謝明星及黃惠真100年度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然聲請人之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其收據聯等影本僅能證明黃惠真及謝明星曾經清算申報聲請人之存貨變現損益等科目均為零元,並無法釋明聲請人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至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核發之謝明星及黃惠真100年度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僅能證明渠等100年度至102年度之所得狀況,並無法釋明聲請人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可使本院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提出保證書以代之,俾供本院審酌;又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函詢結果,聲請人從未至該會申請法律扶助,故該會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等情,有該會103年11月13日法扶榮字第1030001689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