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25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1257號
- 抗告人
- 劉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間確認行政違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前於民國104年3月19日遞交行政違法告發狀,經原審法院以104年3月27日中高行鴻文字第1040000136號函探詢其真意後,抗告人於104年4月2日向原審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起訴狀,惟狀內所載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起訴程式事項俱屬不明,經原審法院以104年4月7日104年度訴字第110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抗告人收悉後,雖於同月13日提出補正狀,仍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表明其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且未遵依法院裁定予以補正,其起訴已有不合程式之情形。又依抗告人起訴狀及補正狀載述內容所示,並參酌抗告人提出改制前臺中縣東勢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3月21日94中分義民茂決93上易337字第3966號函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337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暨98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等民事裁判內容,足認抗告人乃因與訴外人間之共有土地分割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確定後,質疑改制前臺中縣東勢地政事務所受法院囑託所繪製之複丈成果圖有不正確之情形,而向原審法院請求確認其行政行為違法,核諸前揭說明,顯見抗告人請求原審法院判決確認之標的,非屬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所定之訴訟標的範圍。另土地複丈為地政機關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上之服務,其完成測繪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核屬地政機關行政事實行為,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亦不得據為確認訴訟之標的(本院102年度裁字第84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抗告人因懷疑相對人在改制前受普通法院(民事庭)囑託測繪所製作複丈成果圖之正確性,而向原審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亦非法所許,應予裁定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謂:相對人之分割行為屬違法作業,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3月21日94中分義民茂決93上易337字第3966號函測量時未通知共有人指界;另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6月29日95中分通民茂決93上易337字第8807號函測量時,測量員未到現場測繪,均屬黑箱作業,其測量結果亦有違誤等語。
四、本院按:(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其有欠缺且未遵依行政法院所定期限補正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行政訴訟法所規範得提起確認訴訟之訴訟類型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3種,若當事人提起之確認訴訟非屬上開法定之類型,即應認其起訴係不備要件。另土地複丈為地政機關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上之服務,其完成測繪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核屬地政機關行政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不得據為確認訴訟之標的。(二)經查原裁定對於抗告人起訴未表明其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且未遵命補正,認係屬起訴不合程式;又「複丈成果圖有不正確之情形」之性質,非屬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所定之訴訟標的範圍;至於地政機關之土地複丈行為及複丈成果圖,係屬地政機關之事實行為,並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而非行政處分,不得為確認訴訟之訴訟標的等各情,業已闡述綦詳,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