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797號

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鍾耀光劉介中鄭小康胡國棟黃淑玲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1797號

聲請人
周彩碧即佑華牙醫診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25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但以第273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對於再審確定判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者,前項所定期間,自原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自該再審判決確定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及第5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於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經本院90年度裁字第80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其起訴不合法,駁回其訴確定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定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04年度裁字第250號再審確定裁定,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4款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查原裁定係於民國90年10月18日確定,有本院索引卡查詢一紙在卷可稽。聲請人於104年3月30日復為本件再審之聲請,距原裁定確定時,已逾5年,依前開規定,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黃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79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全民健康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