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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846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鍾耀光江幸垠鄭小康林樹埔黃淑玲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1846號

抗告人
趙宗根

  趙木生

  趙令鍊

上列抗告人等因與相對人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等間繼承登記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就原審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有關繼承登記事件,謂該案更審前之前審判決(原審103年度訴字第367號)之法官為原審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法官蔡紹良,惟本件(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有關繼承登記事件)仍由同庭之蔡紹良等三位法官審理,乃依行政訴訟法第19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經原審裁定駁回。

三、本件原裁定以:原審蔡紹良法官與抗告人等或兩造當事人間並無事證足認有密切交誼、嫌怨或其他類此之情形,或對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而其所審理過之原審103年度訴字第367號有關繼承登記事件,查非原審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有關繼承登記事件之前審裁判,依抗告人等所述聲請迴避之原因,客觀上尚不足以認定原審蔡紹良法官等3人對本件訴訟有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形,抗告人等所指迴避之原因,僅為其主觀之臆測,又法官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僅係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6款參照),而原審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繼承登記事件並非再審之訴事件,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合。本件聲請法官迴避,難認為有理由,應不予准許等語。

四、抗告意旨略謂:本案更審之前審(原審103年度訴字第367號繼承登記事件)判決之法官為「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法官蔡紹良」等3人,即是本院104年7月9日104年度判字第386號判決發回(部分)更審後,分案(原審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仍由同庭之王德麟、許武峰、蔡紹良3位法官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之規定,自應依法迴避,與承審法官有否交誼嫌怨無關。原裁定謂原審103年度訴字第367號判決非原審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有關繼承登記事件之前審裁判,自有違誤等語。

五、本院查: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及第6款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1次為限。」該第5款所謂法官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係指法官就同一事件已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者,嗣後不得再參與上級審之裁判而言;第6款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應自行迴避,但以1次為限,則指該訴訟事件經裁判後提起再審,曾參與再審前裁判之法官,不得參與第1次再審之裁判而言,其後迭次聲請再審,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及迭次再審裁判之法官,即無此規定之適用(本院65年裁字第327號判例參照)。

(二)查抗告人等起訴之原審103年度訴字第367號案,經原審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法官蔡紹良判決駁回,抗告人等提起上訴,固經本院104年度判字386號判決原判決一部分廢棄發回原審更為審理,一部分上訴駁回,發回部分,原審另分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審理,仍由原審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法官蔡紹良裁定由蔡紹良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惟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所謂法官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係指法官就同一事件已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者,嗣後不得再參與「上級審」之裁判而言,是法官蔡紹良自非抗告人等所指之原審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案之參與前審裁判之

抗告人等本件聲請法官迴避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人對於業經原裁定已詳予論述不採之事由再予爭執,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要難謂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情形。本件抗告論旨以原裁定違法,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官,故無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之適用。是原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黃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846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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