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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34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闕銘富楊得君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342號

聲請人
郭秋宏
送達代收人
郭春江

區北門路2段577巷28號1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臺科技大學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51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151號裁定聲請再審,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3號駁回其聲請。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342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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