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40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400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14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2月12日送達;而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聲請,亦經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77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4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各該案卷可稽。至聲請人雖於104年2月26日(收狀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理由仍係執另案且係距今達5年餘之准訴訟救助裁定為釋明,而同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77號裁定之主張,故本院自無再裁定駁回其聲請之必要,亦無從據之而免聲請人補正之責。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