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80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802號
- 再審原告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 代表人
- 陳肇隆
- 訴訟代理人
- 范 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代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昌坪律師
- 再審被告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代表人
- 黃三桂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陳怡妃律師
高振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本院103年度判字第547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項及第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再審原告以本院民國103年度判字第547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前揭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定,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