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51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514號
- 聲請人
-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6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重新審理(本院104年度聲重字第1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152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其中關於訴訟救助之聲請部分主張:聲請人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重新審理之裁判費,請准予暫免訴訟費用之支付,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然聲請人對於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且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函查,聲請人曾否經該基金會審認符合無資力之要件,而准予法律扶助等情,亦經該基金會以民國104年9月14日法扶榮字第1040001399號函復,聲請人從未至該會申請法律扶助等語,有上開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