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68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侯東昇吳東都江幸垠闕銘富沈應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685號

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8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90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本院曾以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茲提出該裁定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爰請准予訴訟救助之聲請等語。惟查,本院雖曾以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該裁定之效力並不及於他案,且本院係於民國98年3月19日以該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迄今已隔6年有餘,聲請人之資力可能已有變動,故聲請人另案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仍應就聲請人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提出其他可使本院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然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可使本院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另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函詢,經該基金會以民國104年10月22日法扶榮字第1040001675號函復略以:聲請人及另案聲請人等3人未就本院函查檢附之附表所查案件申請法律扶助(該附表(一)編號14案件即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907號),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等語,有該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沈 應 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685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