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75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751號
- 聲請人
- 傅正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87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本院104年度裁字第48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872號),並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聲請人雖主張:聲請人因失業在家並無收入。然聲請人為此再審之裁判費,亦四處告貸無門,顯無資力。況於一時之間,實難以籌借本件再審之裁判費,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惟聲請人未提出任何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