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6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465號
- 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訴訟代理人
- 楊子儉
- 被上訴人
- 日商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柿本敏男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剛 律師
楊憲祖 律師
黃闡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37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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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關鍵詞:反向混淆誤認MIO澪先申請註冊原則裁判上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