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1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藍獻林林文舟胡國棟許金釵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110號

聲請人
連振逢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間再審事件(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1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因案入獄,家境困窘且生活支出端賴接濟,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不服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57號裁定而聲請再審,並以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21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影本1份為證,惟該裁定之效力僅及於該案,無從為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時,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此外,聲請人就其如何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並未提出能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復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該基金會民國105年5月13日法扶成字第1050000668號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 建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1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