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7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076號
- 抗告人
-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136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18日送達;又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5年8月17日送達,分別有送達證書附各該卷可稽。至抗告人雖於105年8月19日復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其理由與業經本院前開裁定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案所執之聲請理由雷同,故於本件裁判結果無影響,附此敘明。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