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8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086號
- 抗告人
- 羅怡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5年6月3日以105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8日送達;又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5年8月4日以105年度裁聲字第146號裁定駁回,且此裁定亦已於105年8月1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