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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208號

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劉鑫楨胡方新汪漢卿張國勳程怡怡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208號

聲請人
徐元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司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85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抗告狀,對於本院105年度裁字第853號裁定表明不服,依上開說明,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又聲請人此再審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12日以寄存送達方式為送達,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經10日於同年8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已逾補正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程 怡 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208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司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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