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47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478號
- 聲請人
- 陳雄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等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8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抗告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5年度裁字第8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再審意旨略為:本件胡方新等不僅為前審,且為變造光碟當事人,依法應迴避,法院惡意不同意其迴避。聲請人雖以法院組織法聲請,且所有相對人均有書面同意,但法院執意以法庭錄音辦法第8條羅織藉口,重複陳腔濫調,假借職權,包庇變造光碟之不法。上、下級法院共犯結構至為顯然。本件為行政訴訟並無依法律得不許可之情形,不交付,與法不合。又是否有法律上利益,係指是否為法律,而非為娛樂等需錄音光碟。不是由原法官認定是否牴觸其判決意旨或所為非法勾當,再為准駁。本件為聲請人本人訴訟之開庭錄音,原案並非以與本人無利益而駁回。不容以無法律上之利益,不予交付,此與原判決矛盾。原確定裁定對此避而不談,足證無理由。另已取得之光碟,並非法律所定可得不予許可之理由,再交付對原狀不生影響,無不交付之理。交付之光碟已變造,實為不予交付之原因。原確定裁定對此顯無理由。原案開庭時胡方新等拒不記載有關陳述,聲請人多次聲請,亦以各種藉口,駁回在案,可證是為維護違法判決等語。惟經核其上開聲請意旨內容,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何款規定及其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