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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65號

商標註冊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劉鑫楨胡方新程怡怡張國勳汪漢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5年度判字第465號

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楊子儉
被上訴人
日商寶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柿本敏男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

 楊憲祖 律師

 黃闡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商訴字第137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關鍵詞:反向混淆誤認MIO澪先申請註冊原則裁判上不可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65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註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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