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505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闕銘富楊得君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505號

上訴人
周文祥
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被上訴人查得其於民國101年5月至12月間銷售如原判決附表所示房屋12戶(以下簡稱系爭房屋),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6,168,905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08,448元外,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擇一從重按所漏稅額308,445元處1倍之罰鍰計308,445元。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仍未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一)財政部逕以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下稱財政部95年令釋)將原屬綜合所得稅核課範圍內之銷售房屋行為改課營業稅,自屬未經法律授權而擅自變更稅目及稅捐客體。原判決以財政部95年令釋僅係解釋營業人認定之標準,據為其判決之基礎,顯有錯誤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之違法。(二)上訴人業已陳明,伊係長期持有系爭12間房屋以為子女置產,嗣因生涯規劃始將之出售。原判決將上訴人購入系爭12間房屋之時點及長期持有該等房屋之事實棄置不論,徒以上訴人之出售行為,逕認屬財政部95年令釋所稱之營利行為,而應課予營業稅,惟就上訴人此一出售房屋行為,主觀上究竟有何「蓄意使其行為之外觀或形式不具備課稅要件」之意圖,全未予調查、說明,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瑕疵云云等語,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執其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其論斷或理由違背法令,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505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