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32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329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3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檢呈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以釋明無資力之事由,乞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然查聲請人所提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係作成於民國98年3月19日,迄今已逾7年,尚不能僅憑該裁定而認足釋明聲請人現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經以105年9月22日法扶成字第1050001311號函覆,聲請人未曾申請法律扶助等語,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