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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608號

聲請閱覽卷宗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劉鑫楨胡方新汪漢卿張國勳程怡怡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608號

聲請人
林協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教育部87年4月10日台(87)審字第87034249號函(下稱原處分)同時對本院89年度判字第3627號有關教育事務事件之原告張金裕及聲請人為「依行為發生時之規定,自本部發文之日起各降一等,3年內不受理該兩位升等送審」之處分,聲請人不服提起訴訟,經本院92年度判字第1483號判決駁回,張金裕所提訴訟,則經本院89年度判字第3627號判決「申訴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教育部上開原處分既經本院89年度判字第3627號判決撤銷,自影響聲請人權利義務,聲請人即為該案利害關係人,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本院89年度判字第3627號判決卷內文書。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其為本院89年度判字第3627號判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該案之利害關係人,惟該案審查範圍僅為原處分關於「對張金裕給予降級一等(即降為副教授),3年內不受理其升等送審」是否違法,而不及於教育部以原處分另對聲請人為處分之部分。從而,聲請人實非上開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甚明。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閱覽卷宗之聲請,於法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程 怡 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60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覽卷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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