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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51號

聲請法官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劉鑫楨蘇嫊娟程怡怡張國勳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651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80號)聲請法官迴避。其中關於聲請附表所示法官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當事人遇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固得聲請法官迴避。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時,係以所聲請迴避之法官乃承辦案件之法官,苟該案件並非聲請人所聲請迴避之法官承辦,自無聲請法官迴避可言。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6款規定法官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係指該訴訟事件經裁判後提起再審,曾參與再審前裁判之法官,不得參與第一次再審之裁判而言,其後迭次再審,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及迭次再審裁判之法官,即無同條款之適用,本院65年裁字第32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裁字第7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法官迴避,其中關於聲請附表所示法官迴避部分,經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承辦本件聲請再審之吳東都、黃淑玲、鄭小康、姜素娥法官於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或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自難認有聲請迴避之原因;吳東都、黃淑玲、鄭小康、姜素娥法官亦未參與本院106年度裁字第741號裁定,無自行迴避之原因,其聲請吳東都、黃淑玲、鄭小康、姜素娥法官迴避,無從准許。林茂權、劉介中、林文舟、帥嘉寶法官並非承辦本件聲請再審之法官,林樹埔法官已依法迴避亦非承辦本件聲請再審之法官,聲請人對林茂權、劉介中、林文舟、帥嘉寶、林樹埔法官聲請迴避,亦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65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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