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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30號

榮民就養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侯東昇林樹埔沈應南楊得君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530號

抗告人
張泮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榮民就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次按提起行政訴訟,應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緣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榮民就養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其未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其訴。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謂:其生活困窘,屬低收入戶,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雖有社會局救濟金及老人年金,但數額不多或不能處分,如支出訴訟費用將使自己及家屬之生計陷入困境,請本院暫行准予免付訴訟費或其他可資便民措施用解燃眉等語。

四、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訴,其理由已論明: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原審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再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本院106年度裁字第5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有各該件裁定附卷可稽。抗告人於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迄未補正繳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等語。經核原裁定已就抗告人之起訴如何不符合起訴要件,詳為論駁,揆諸前開規定,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3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榮民就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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