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26號

聲請裁定更正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劉鑫楨胡方新陳秀媖張國勳程怡怡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926號

聲請人
林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90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5年度裁字第90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9款、第13款、第14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收受相對人103年10月14日府地劃字第1030185240號函,始知悉本案重測2筆農地於45年5月28日至74年12月31日期間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地,受修正前土地法第30條規範,是自上開知悉之日起算,並未逾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第5項規定之5年期限,況聲請人就本院86年度判字第2670號判決至今共計提出25件再審聲請狀,均是本院79年度判字第1618號判決之同一案件,為合法有效之再審聲請,詎料竟依本院86年度判字第2670號判決日期計算,而認已逾再審期限,確屬枉法裁判,是聲請人不服原確定裁定、本院104年度裁字第922號裁定、103年度裁字第1413號裁定、103年度裁字第963號裁定、102年度裁字第1517號裁定及101年度裁字第2063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9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聲請等語。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再審聲請未敘明具體情事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9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聲請人所提本件再審聲請既不合法,自無庸審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亦無調查證據之必要,併此敍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程 怡 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26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