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02號

水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劉鑫楨胡方新陳秀媖張國勳程怡怡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2102號

聲請人
周帝騏(原名:周竣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間水利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64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抗告狀」對於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64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挖土機司機,受僱於訴外人陳建璋採取土石,曾要求陳建璋提出核准施工之公文,並向該發文機關查證屬實,已盡查證義務,即無過失,且依聲請人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1次之調查筆錄所示,聲請人係將土石、雜草、樹木載至正和砂石廠堆放分類,並非如原處分所稱之採取外運土石,聲請人並提出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圖民國100年6月15日資料為證,原審判決未據參酌查證,致聲請人含冤莫辯。又依現存卷證資料所示,聲請人就系爭砂石車、挖土機供為違反水利法採取土石工具乙節是否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應處以罰鍰,實無從形成高度蓋然性之證明度,致無從確認符合行政罰法第7條主觀要件之存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行審理等語。經核其聲請意旨,無非不服前訴訟程序確定判決而為爭議,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再審聲請逾期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程 怡 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02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水利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