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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39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劉鑫楨汪漢卿程怡怡張國勳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398號

抗告人
羅怡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救字第1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合議庭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185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可按。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汪 漢 卿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39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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