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78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787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62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14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23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6年2月24日送達,分別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至聲請人於106年3月17日復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惟其理由與業經本院前開裁定駁回其聲請之訴訟救助理由雷同,故於本件裁判結果無影響,附此敘明。
三、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