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085號

損害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侯東昇林樹埔江幸垠楊得君沈應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1085號

聲請人
侯慶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206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緣聲請人以相對人就坐落臺灣省嘉義縣○○鄉○○○段000號、195號土地有登記錯誤情事,訴請相對人賠償損害,經高雄高等行法政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1號判決駁回,經本院98年度裁字第2791號裁定維持而告確定。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分別經原審法院及本院裁判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以本院最近一次裁定即104年度裁字第206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9款事由,聲請本件再審。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裁定援引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規定與本院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要點相違背,顯有錯誤適用法規之情事,致原確定裁定理由與主文相矛盾,又相對人偽造祭祀公業侯吝土地登記,致損害聲請人土地權利,行政法院應判命相對人賠償本件損害等語,為其論據。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以其聲請無理由而駁回其再審聲請之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款、第2款及第9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沈 應 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08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