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79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791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原判決未能指明是上訴人或被上訴人無當事人能力;又判決使用舊行政訴訟法,違背新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7條規定法律行為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法院應依職權公平裁量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等語,惟核其上訴理由,僅泛言原審判決有判決違背法令事由,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