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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00號

考績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茂權胡方新劉介中帥嘉寶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200號

上訴人
林淳森
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 律師
被上訴人
監察院
代表人
張博雅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原任被上訴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簡任第十二職等秘書,因不服被上訴人民國105年1月28日院台人字第1050130666號考績(成)通知書(下稱原處分),核布其104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乃提起復審,經復審決定駁回,遂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105年度訴字第105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以:本件上訴人因犯公務員洩漏、交付國防以外之祕密消息、文書罪,經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2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87號刑事判決可稽,被上訴人考績會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參考「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及銓敘部104年12月17日部法二字第1044051729號函釋,除審酌上訴人單位主管平時考核擬評資料,並就上訴人系爭刑案業經判決有罪確定部分,聽取上訴人單位主管說明,並通知上訴人列席陳述意見,經與上訴人全年工作績效表現、操行、學識、才能、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差勤紀錄及獎懲情形等綜合考評後,決議作成考績丙等之評定,就本件公務員能力之評價判斷,已踐行法定程序,考績委員許海泉與巫慶文於系爭刑案發生時,分任被上訴人之副祕書長及監察調查處處長,基於職務關係參與該案行政調查,巫慶文並曾於上訴人涉嫌妨害祕密案件偵查程序中,配合檢方應訊,惟其等所從事者,均係為協助被上訴人或檢察機關瞭解事實或蒐集證據之目的,而本於職務所為之行為,與本件考績評定分屬不同行政程序,所職掌之事務內容亦不相同,尚難謂其等就上訴人考績評定之行政程序,因先前參與之行政調查或刑事訴訟行為,即認與上訴人存有特定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且本件係綜合考量上訴人平時考核及其所涉刑案於考績年度判決有罪確定等因素,應於考績如何反映評價之問題。考績委員許海泉與巫慶文,既未就考績評定程序曾為證人,亦無具體事實可證其等執行考績評定職務有偏頗之虞,且亦無事實認定錯誤或牽涉與事件無關之考量,尚難認有違反公認價值判斷標準或恣意濫權之情形為由,駁回其在原審之訴。上訴人仍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主張:考績委員許海泉、巫慶文確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4款所規定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且系爭刑事判決如何影響上訴人104年度之工作與99年度之職務及工作內容並不相同,考績會為何將上訴人之104度年度考績評定為69分,原判決亦未說明理由,不僅違背證據法則,且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00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考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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