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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082號

申請重開行政程序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茂權劉介中林文舟帥嘉寶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2082號

抗告人
吳凰琴(原名吳沁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原審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係於民國106年8月25日送達,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6年9月14日即已屆滿,乃抗告人遲至106年9月18日始提出上訴狀,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謂:原判決於106年8月25日送達,經送達代收人劉維平簽收後,抗告人因出國致無法聯繫,故請證人楊征男於106年8月31日間接轉達等語。

四、本院查:依抗告人所提出之護照出入境影本,抗告人於106年8月15日出境日本,於同年8月19日入境,顯見原判決於同年8月25日送達時,抗告人已經回國,尚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之情事,與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回復原狀之要件尚有不符。原裁定以抗告人逾期提起上訴為由,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主張原裁定違法,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082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申請重開行政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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