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20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6年度裁字第2206號
- 聲請人
- 陳再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51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6月21日寄存於西屯派出所,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雖聲請人曾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737號裁定駁回,並已於106年11月2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