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537號

退還稅款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鄭小康劉介中林文舟帥嘉寶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537號

抗告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明星
抗告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明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退還稅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因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民國104年度訴字第311號確定裁定(下稱前裁定)聲請再審,經原審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5號裁定(下稱再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107年度裁字第797號裁定廢棄再審裁定,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經原審法院107年度再更一字第2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查原裁定係以:抗告人聲請再審業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又前裁定理由業已敘明,抗告人訴之聲明不明確,經原審法院前審闡明後,抗告人於104年12月3日變更訴之聲明為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提起確認訴訟,並依同法第7條規定請求退還稅款,並經相對人同意及為原審法院前審所准許,並以上開確定之聲明為裁判基礎,認定抗告人所確認之「抗告人公司為合法公司,而非虛設公司」,屬事實問題,非行政處分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成立與否,所訴之內容,非行政訴訟之確認對象,自屬不備起訴要件,應予駁回。又依本院98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抗告人提起之確認訴訟既已因不合法而經裁定駁回,其依法附帶提起之退還稅款之訴,因屬附帶請求性質,已失所附麗,一併裁定駁回,此有原審法院前審104年12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前裁定附卷為證。故前裁定屬程序上之裁定,並無從實體上審究聲請人之請求退還稅款有無理由。經核抗告人聲請再審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仍係實體得否請求退稅之爭執,對於前裁定以其起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情事,並無具體表明,顯屬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於法不合。至於抗告人援引之本院97年度判字第432號裁判意旨,係以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其判決亦屬違背法令等情,惟抗告人未具體表明前裁定究有如何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自非合法等語,因而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謂:本案係源自原審法院另案101年度訴字第516號判決及同字號裁定,涉及97年間相對人6件違法之行政處分裁處書、97年1月2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970003716號不當刑事告發書暨相對人所屬民權稽徵所擅自開立6件違法稅捐繳款單,嚴重剝奪抗告人法律上之利益。且抗告人97年復遭相對人擅自移送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執行,致抗告人不得已暫停營業,是97年間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所屬民權稽徵所故意以刑事告發製造「假案整肅」抗告人,抗告人即屬受害人等語。經核抗告意旨,無非重述其於前程序所為之實體爭執及主張,惟對於原裁定以其未就原審前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予以指摘為由,從程序上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究有如何之不當或違法,於其所提出之抗告狀則均未具體指明,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537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退還稅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