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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830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吳東都胡方新陳秀媖張國勳程怡怡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830號

聲請人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新榮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海域風電施工處(承受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施工處」業務)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另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民國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㈠決議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0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上訴不合法,以107年度裁字第1009號裁定(下稱本院確定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嗣聲請人主張原審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再審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對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另由本院裁定駁回),依前揭規定與說明,應專屬為原判決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提起,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程 怡 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83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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