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911號

分割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吳明鴻鄭忠仁姜素娥林欣蓉黃淑玲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911號

聲請人
何啓𣜯(即何啟霖之被選定當事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間分割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6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分割登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40號判決駁回其訴,並經本院104年度判字第31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聲請人對本院104年度判字第31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64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聲請再審,分經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67號、105年度裁字第521號及106年度裁字第165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各在案。聲請人仍不服,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原確定裁定未斟酌聲請人所提之再審具體事證理由,且未為充分而有效之實體上再審,逕駁回聲請人之再審,有掩蓋事實,未保障人民權益,且有失立法者原主張民法第868條規定、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立法目的及司法院釋字第671號解釋意旨之精神,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且將導致本件共有物分割於法院成立和解筆錄之本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亦終將不得法律、憲法所保障,且損及前開法令所示之法定主義、公信原則及相關解釋意旨,自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於其所具行政訴訟再審聲請狀、再審聲請補充理由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或係對分割登記事件之實體事項再予爭執,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聲請不合法而予駁回,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本件聲請既不合法,自無庸審究其前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及原處分是否違背法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黃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91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