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9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93號
- 抗告人
-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以106年度裁聲字第79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3日送達,本院審判長於107年1月3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各該卷可稽。抗告人雖再於107年1月10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並檢附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裁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云云。惟查,抗告人並未就前揭本院106年度裁聲字第793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後,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主張解免其補正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