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2號
- 原告
- 鄭硯香 送達處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
- 被告
- 行政院
- 代表人
- 賴清德(院長)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給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34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6年度裁字第1837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本院審判長乃於民國106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已於106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原告就本件再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73號裁定駁回,原告再提起抗告,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7年度裁字第19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惟原告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