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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95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侯東昇沈應南蕭惠芳高愈杰蘇嫊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950號

聲請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63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判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程序為之者,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訴願狀,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應視為再審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又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間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5年5月5日104年度訴字第1928號裁定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105年7月29日105年度裁聲字第134號裁定駁回確定,嗣聲請人對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3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5年9月22日105年度裁字第1169號裁定駁回確定,復對該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6年4月28日106年度裁字第704號裁定駁回確定,再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於本院106年8月24日106年度裁字第163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後,又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表示略以:其所提起民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因司法尚未成熟,無法公正公開透明化鑑定DNA,漠視聲請人訴求,刑事訴訟也一再草率簽結,行政法院也不斷駁回其司法救助,如此集體遮掩真相,無非要強行掠奪聲請人之財產繼承權,司法打壓長達10多年,請公平審理此天大冤案等語。核該聲請意旨內容,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等情,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理由,並未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蘇 嫊 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95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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