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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37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1378號
- 聲請人
-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81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35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案入獄,家境窘困,生活開支均仰賴接濟,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查聲請人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且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查無曾就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351號案件准予扶助,有該會民國107年10月30日法扶群字第1070001360號函附卷可稽,其聲請與首揭法定要件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