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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266號

聲請法官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劉鑫楨鄭小康程怡怡張國勳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266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80號)聲請法官迴避。其中關於聲請附表所示法官及書記官迴避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時,無論主張何種事由,均係以所聲請迴避之法官乃承辦案件之法官為前提要件,苟該案件並非聲請人所聲請迴避之法官承辦,自無對之聲請法官迴避可言,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即知。又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1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裁字第74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其中關於聲請附表所示法官迴避部分,經查:渠等非承辦本件再審聲請事件之法官,又吳慧娟、蕭忠仁、楊得君、汪漢卿、廖宏明、胡國棟、林玫君、王碧芳、高愈杰、曹瑞卿、許瑞助、王俊雄、李君豪、徐瑞晃、侯志融、陳姿岑法官,現更非本院之法官,聲請人對附表所示法官聲請迴避,即無理由。另關於聲請附表所示書記官迴避部分,經查,渠等非承辦本件再審聲請事件之書記官,而葛雅慎、邱彰德書記官現非本院之書記官,聲請人對附表所示書記官聲請迴避,亦核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266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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