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92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929號
- 聲請人
- 魯碧婷(LU BITING)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豐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聲請交付行政調查影像光碟複製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定有明文。「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2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2項之行為。」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發現相對人轄下之移民署人員所為行政調查過程容有重大瑕疵,即行政調查筆錄之關鍵內容係經移民署人員誘導,且單方記載非出於聲請人任意性陳述,未令聲請人確認全部筆錄內容,為維護聲請人之權益,並徹底確認相對人所提供之行政調查影像光碟內容是否屬實,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系爭光碟複製本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之系爭光碟複製本,係屬相對人所屬移民署針對聲請人申請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所持證明文件是否真實、有無偽造等情所為之行政調查影像光碟,其內容多屬聲請人之片面陳述,屬聲請人可閱覽之證物,上訴人於訴訟中自得申請閱覽,而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亦已分別於107年4月20日及5月3日申請閱覽完畢,聲請人如主張相對人所屬移民署之調查筆錄,其訊問程序有誘導、脅迫或其他不當之瑕疵,自可於行政訴訟程序中予以主張,尚不致影響聲請人相關之訴訟權益。惟就本件涉案情節觀之,如准聲請人複製系爭光碟或交付複製本,恐該光碟遭無限制複製拷貝而在外流傳,亦可能經變造失真或作成教戰手冊廣為流傳,而影響其他相關案件之調查程序,是就本件個案情形,如准予複製系爭光碟或交付複製本,將對相對人管制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業務造成困難或妨害,有致公共利益受損害之虞,是聲請人除聲請閱覽系爭光碟應予准許外,另聲請交付系爭光碟複製本,核無必要。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院自得予以限制,而駁回其聲請。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