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97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970號
- 聲請人
-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及教育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賴振昌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246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及第307條之1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其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至若裁判並無上開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情形,而當事人遽予聲請裁定更正,與上開規定不符,自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謂: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246號裁定所載之「教育部100年12月1日臺人(一)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下稱系爭書函)」、「銓敘部100年3月26日部銓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審定書」文號不明,應予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246號裁定已載明:「……經教育部100年12月1日臺人(一)字第1000215947號書函(下稱系爭書函)復抗告人……」「……抗告人先前曾表示對於相對人銓敘部100年3月26日部銓三字第1003336381號函審定書不服,惟嗣又表明其追加銓敘部、賴振昌為被告之部分並無相對應之聲明。……」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246號卷可稽,要無聲請人所稱文號不明之情形。且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法院公開之裁判書,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聲請人徒以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所列印之裁定書記載之文書資料已遮隱其字號,而指摘本院105年度裁字第1246號裁定有記載不明之情形,容有誤會,該裁定並無所謂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