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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142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鄭小康蕭惠芳劉介中帥嘉寶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142號

再審原告
傳奇美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龍騰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本院108年度判字第24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依確定的事實適用法規錯誤而言,且必須是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其見解與司法院解釋有所牴觸者,始足當之,並不包括認定事實的爭議、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等問題。

二、緣再審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至103年2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等多家百貨業者開立之統一發票4,052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90,319,811元,營業稅額合計9,516,001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9,516,001元,經財政部基隆關稅局(現改制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通報,再審被告所屬大安分局查獲,核定虛報進項稅額9,516,001元,對再審原告補徵營業稅而扣除累積留抵稅額9,516,001元。再審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關於逕行更正減少累積留抵稅額9,516,001元部分撤銷;再審被告就再審原告102年7月15日、102年9月14日、102年11月15日、103年1月15日、103年3月15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關於零稅率退稅之申請,應作成准予退還稅額9,516,001元之行政處分。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40號判決駁回後,復經本院108年度判字第243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再審原告猶表未服,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事由,向本院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三、再審之訴意旨雖謂:原確定判決竟以再審原告應「直接向製造商大量進貨,而非向有櫃位租金、人事費用等成本之百貨業者進貨」及「應就近向一家業者集中大規模採購,方有較大議價空間,並可節省取貨所生之交通運輸成本,而非向遍及全國各百貨公司進貨」之理由認定再審原告交易方式有違常情、非係經由正常交易程序進貨。原確定判決就再審原告之經營模式未予細究,即自行以法院定義之「經驗法則」,草率為不利於再審原告之判斷。實則,因日本原廠製造商未有開放一般經銷商進貨管道,再審原告乃獨創經營模式即係與各大百貨公司之「櫃姐」進貨,由於各百貨業者之櫃姐面對之業績壓力不同、庫存量也不同,百貨間更因競爭激烈時有折扣戰,此與一般交易常態較為特殊,孰料,原確定判決未審酌再審原告之經營模式應適用特殊經驗法則,且涉及再審原告權益重大,而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依職權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已屬消極的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53條規定,顯然影響裁判者,原確定判決更已違反經驗法則,適用法規顯有重大錯誤,故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等語。惟經核其再審訴狀所載之再審理由,無非仍執與上訴意旨雷同且經原確定判決所不採之陳詞及歧異見解,任加指摘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有違誤,而對於原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142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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