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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43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劉介中曹瑞卿林玫君林文舟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243號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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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
再審被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李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本院106年度判字第487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判字第48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4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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